交收须知

第四十一条 交收是指交易双方按照电子交易合同约定,对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办理转移手续的过程。商品交收由卖方交易商选择具体的指定交收仓库。
第四十二条 指定交收仓库是指由中心核准指定的,用于交易商在履行交易合同和交收约定时进行货物交收的仓库。各地交收仓库之间的地区升贴水标准按中心公告为准。
    中心核准若干交收仓库负责验货交收,向交易商提供仓储、配送等服务。中心有权根据交收业务的需要,增加或减少指定交收仓库数量。

第四十三条 交收日是指交易商就中心规定的合同标的物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交收义务的日期。交收日前一交易日为最后交易日。最后交易日结算后,《商品交收合同》即时生效,《电子交易合同》同时终止。经中心批准,交易商买卖双方可以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

第四十四条 商品最小交收数量及最大交收量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中心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商品最小及最大交收数量进行调整。
    交收数量必须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且为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持有订货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或非整数倍的交易商应在进入交收月后主动补足订货直至订货不小于最小交收数量或最小交收量的整数倍,或者转让相应合同,否则中心有权进行强行转让或采取其他措施。

第四十五条 交易商可在成交的第二个交易日起至交收日前的任一交易日的 9:30 — 15:00 ,向中心提出提前交收或协议交收的申请,由中心审核同意后完成交收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为保证市场稳定和交易安全,中心实行电子仓单交易制度。
    交易商办理商品入库手续前,应与指定交收仓库协议签订《仓储合同》。商品入库时,指定交收仓库会同交易商对商品的数量和外在状态进行验核,验核结果须经双方认可。交易商在商品入库时须保证交收商品包装完好无破损,有一一对应的商品标签。
    《存货凭证》是指由中心统一印制并由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开给卖方交易商,证明该交易商在该指定交收仓库储存商品的凭证。《存货凭证》经在中心注册为仓单后,成为中心所认可的有货凭证之一。
    《电子仓单》是中心指定交收仓库在对交易商提交商品完成入库商品验收、确认合格并签发统一格式的《存货凭证》后,经中心注册,由持有人据以在中心网上电子交易系统进行卖出交易的有效凭证。仓单的表现形式为经中心注册的《存货凭证》的仓单注册联。已注册的仓单可以用于交收和质押;已质押的仓单,不得参与交易和交收。
    电子仓单注册的程序为:
    (一)交易商向中心提交《商品入库申请表》。
    (二)中心审核同意后,向指定仓库和交易商发出《商品入库通知单》。
    (三)交易商与指定仓库联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商品入库手续。
    (四)商品入库完毕且验核无误后,指定交收仓库向交易商开具中心统一印制的《存货凭证》,并通过书面或数据电文方式将其开具的《存货凭证》送中心确认;
    (五)交易商凭借《存货凭证》、商品相关质保书办理《仓单申请审批表》交送中心申请办理仓单注册。
    (六)中心对交易商和指定交收仓库提交的《存货凭证》等审核无误后,在交易系统中注册为其相应席位名下的电子仓单。
    仓单的有效期限从货物的实际出厂日期起计算,具体有效时间规定见中心公告,超出规定期限的仓单自动失效,不可用于交收。

第四十七条 商品交收匹配结果以中心通知的结果为准。商品交收时,如因仓储、搬运、气候等原因造成原有标签模糊、缺损、丢失等情况,指定交收仓库可根据卖方交易商的申请,核对该批次商品注册《存货凭证》时的信息记录无误后对该批次货物进行喷码(内容包括卖方交易商名称、生产厂家、相关编号、重量、出厂日期等),并应出具相关证明,卖方交易商应另行单独出具质量担保承诺书,视同该批次商品标签完整。

第四十八条 买方在交收日(不含)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中心开具《提货凭证》,同时进行相应仓单注销。买方凭中心出具的《提货凭证》办理商品出库(买方提货人须出具企业的授权证明),也可以通过交收仓库办理过户转让手续。如买方将此批商品继续用于交易,应重新办理入库手续并向中心申请注册新的仓单。

第四十九条  买方交易商应在交收日(不含)起五个工作日内确认商品数量质量。买方如对商品质量有异议,应书面通知中心,并由买方交易商自行提请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完成检验。
    若买方未在交收日(不含)起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或者提出异议后未能按期自行提请并完成质检、或者商品已经出库(或过户)的,视为买方对所交收商品无异议,中心不再受理该批商品异议的申请。
    买方按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提出质量异议,提交中心认定的商(质)检部门检验,由买方先行垫付检验费用,如经检验合格,检验费用由买方承担,否则由卖方承担。
    经中心认定的商(质)部门检验,商品质量不符合《商品交收合同》约定标准的,则卖方构成质量违约,按照本办法第八十五条进行处理。

第五十条 交收日(含)之前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交收日之后的仓储、保险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负担。卖方交易商进入交收程序之前,必须自行结清其相关仓单在指定交收仓库发生的所有费用。因纠纷导致不能正常交收部分商品的仓储、保险等费用,卖方责任的,迟延交收期间的此类费用由卖方承担;非卖方责任的,迟延交收期间的此类费用由买方承担。

第五十一条  交易商进行交收,需向中心交纳交收手续费,具体见中心公告,中心可对交收手续费标准进行调整。